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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 发展商却拖延维修

房屋质量有问题 发展商却拖延维修

【典型案例】

 

  消费者裴先生2007年9月18日在某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房子,2008年3月30日交楼入伙,验收时发现房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发展商答应尽快维修,但到现在还没维修好。裴先生投诉要求发展商尽快帮助维修,合理赔偿,并按照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例中,裴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在办理入伙时房屋即存在问题,裴先生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修复责任,如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拖延修复,则裴先生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并有权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为此承担维修费用以及赔偿相应损失,但裴先生应保留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市消委会提示】

 

  一、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房屋的相关保修期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二、购房前与开发商订立详细的合同很关键,双方应详细约定好房屋各个部分的保修期限,双方的责任义务。房屋一旦出现问题,正确处理最为关键。

 

  三、购房者应当妥善保存售房合同和相关证据,如遇到开发商不履行约定进行房屋保修义务,可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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